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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与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嵇德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量:496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注]保险纠纷[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释义]
【案件字号】 (2014)阜民二终字第003**号 【审理法官】 张玉贞 褚颍芬 王苏华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4.12.12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 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撤销 委托代理 合同 合同约定 第三人 新证据 质证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缺席判决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案例 二审改判案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与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阜民二终字第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负责人:陆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太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太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险太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17日,***运输公司为其皖KJ80**牵引车(主车)和皖KCL**(挂车)在**财险太和支公司分别投保了商业险。其中,主车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327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挂车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5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车上货物险责任限额50000元。同时,还在商业保险中为主、挂车分别投保了车上人员险,火灾、爆炸、自燃险,盗抢险等险种,上述险种均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8月18日0时起至2014年8月17日24时止。***运输公司还为主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4年1月4日4时30分,***运输公司驾驶员赵常玉驾驶皖KJ80**牵引皖KCL**挂车沿杭瑞高速由保山至大理方向行驶,行至大保高速K44+980M处时,其前方由韩书央驾驶的豫CC63**/豫CC3**挂车发生侧滑并与中央隔离带刮擦,赵常玉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也发生侧滑并与韩书央所驾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韩书央所驾车上人员包某某受伤、皖KCL**挂车所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保高速路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赵常玉、韩书央负事故同等责任。***运输公司为此支付皖KJ80**半挂牵引车维修费135897元,皖KCL**挂车维修费8015元,车辆施救费9000元,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22840元,货物施救费(即拨货费)13000元,合计188752元。***运输公司向**财险太和支公司申请理赔,**财险太和支公司对皖KJ80**的车辆定损金额为**9319元(***运输公司更换轮胎、钢圈费用16560元未予定损),对皖KCL**挂车定损金额为8015元。2014年6月18日,**财险太和支公司向***运输公司赔偿保险金7**73.10元。***运输公司要求**财险太和支公司赔偿其余部分保险金,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运输公司与**财险太和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运输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143912元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22840元,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运输公司为其车辆更换轮胎、钢圈的费用16560元,**财险太和支公司虽未定损,但该费用确属因保险事故而实际产生的损失,故**财险太和支公司应当赔偿。车辆施救费9000元和货物施救费(即拨货费)13000元,属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也应由**财险太和支公司赔偿。因此,**财险太和支公司应当赔偿***运输公司保险金188752元,扣除已经赔偿的7**73.10元,还应赔偿**1078.90元(***运输公司诉讼请求**1079元应减去0.10元)。**财险太和支公司赔偿***运输公司后,可以在其公司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运输公司对第三者车辆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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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嵇德武
  • 执业律所: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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